:::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7-07-11 | 點閱數: 340

主旨:關於女性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

生殖治療,須檢附之醫療證明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79611號函辦

理,並檢附銓敘部及教育部原函影本各1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二、因疾病或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

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

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

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

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

算。」,第13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2日以上之病假、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

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三、有關女性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

生殖治療,以及成功受孕後,如因安胎須治療或休養而申

請延長病假者,須檢附之醫療證明,亦比照銓敘部106年6

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辦理。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萌典查詢

搜尋

線上使用者

9人線上 (5人在瀏覽校園佈告欄)

會員: 0

訪客: 9

更多…

會員登入

:::

六小時累積雨量動畫圖

雨量累積圖

溫度分布圖

紫外線觀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