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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長 - 教務處公告 | 2017-02-07 | 點閱數: 259
一、 依據本局105年12月30日召開本市10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第7次審議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 本市106學年度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辦作業時程自106年4月23日至4月30日止,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
1、 個人申請案: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學生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2、 團體申請案:由參加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以團體成員設籍本市占最多數者,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1、 無申請合作學校:
(1) 個人申請案: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送交至本市平興國小提出申請。
(2) 團體申請案:由參加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以團體成員設籍本市占最多數者,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
2、 有申請合作學校(具學籍者):
(1) 高中階段申請計畫書,請依附件格式撰寫。
(2)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學校合作計畫書」(須學校同意、核章)撰寫格式說明如下:
甲、 擬與本市市立高中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應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本市合作計畫格式如附件1),報本市審議會決議通過後進行合作。
乙、 擬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之學生,應經本市審議會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再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教育部合作計畫格式如附件2),續由該校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許可後進行合作。
三、 另前經審議會通過核定實施期程為跨2學年度以上之個人或團體申請者,申請人仍應逐年繳交該學年度課程細部計畫提送審議會。
四、 申請案彙整:106年5月7日前各設籍學校進行上開申請案資料檢核、通知補件作業後,轉送至本市平興國小(輔導室)彙整,俾利轉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五、 本案相關文件亦可逕至本局網站(http://www.tyc.edu.tw/)重要訊息公告或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http://st.psees.tyc.edu.tw/~nsbee/)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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