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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7-05-25 | 點閱數: 350

主旨:轉知銓敘部釋示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
撫慰金ㄧ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6年5月17日部退四字第10642273771號函辦理

二、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以
,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病故者,給與4個月之一次撫慰金
;服務超過1年者,加給50%。次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第9條規定以,約僱人員在僱用期間病故或
意外死亡者,得酌給相當4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三、承上,現行約僱人員於契約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4個
月之一次撫慰金,惟聘用人員意外死亡者,尚乏發給撫慰
金之法令依據。銓敘部審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二者權利
衡平考量,且現實生活上,除疾病外,各種意外亦常有致
人於死之情形,爰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
給撫慰金,並比照病故者之撫慰金發給標準核給。
四、檢附銓敘部106年5月17日前開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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