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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7-07-06 | 點閱數: 438

主旨:有關教師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
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後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
之例假日應否按日扣除薪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69171號函副
本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薪給之支給,服
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
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第19條第4項規定:「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
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並按第6條第2
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
數之薪給。」。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
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
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三、次查銓敘部106年5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64224871號書函略
以,倘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
庭照顧假後,嗣於例假日前後再分別請扣薪之事假及家庭
照顧假,其前後假別雖有不同,惟究其本質均屬連續未到
公服勤且須扣除俸(薪)給之情形,該例假日期間亦應按
日扣除俸(薪)給。基於公教權益衡平之考量,爰教師遇
有相同情事,亦比照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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