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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前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6-09-05 | 點閱數: 291
一、 依教育部105年8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969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三、 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復查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78年1月1日起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
四、 本案經教育部轉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日總處給字第1050048849號函略以,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涉加班補償合理性及政府財政考量,係採明列方式規範,且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外的其他職(勤)務加給,向未納入計支內涵,爰導師費改為職務加給後,尚不得納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五、 綜上,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日函釋之意旨,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改為職務加給後,均不得納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六、 隨文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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