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訪客 - 不要選 | 2018-01-16 | 點閱數: 36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畢業標準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二、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其7大學習領域需至少有4大學習領域以上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學習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