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畢業標準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二、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其7大學習領域需至少有4大學習領域以上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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