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第151次市政會議紀錄及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請家長於家長接送區停車接送學生及幼童時,如等候時間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以免 受罰。 三、若有使用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可依上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幼童專用車及校車於旨揭處所停車接送學童逾十五分鐘應關閉引擎,或得於學童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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