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107年4月10日桃交運字第1070014009號函辦理。 二、查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略以:「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未在指定場所使用腳踏車、直排輪、滑板車或從事溜冰、高爾夫球活動。」,先予敘明。 三、請勿於公園內從事上述活動,避免觸法並維護公園使用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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