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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9-05-16 | 點閱數: 302

主旨:重申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或投機事業,以及公務員非依法令不得兼職之相關規
定,請貴機關學校加強宣導,避免同仁因不諳規定而觸
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服務法第24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及民意機關領有俸給之文武職公職人員均為服務法適用對
象,包含民選行政首長、政務人員、常任人員、聘僱人
員、派用人員、兼行政職教師、公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
人、總經理、現役軍(士)官(含志願役及義務役),以及
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等。
二、復依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
投機事業,違反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公務員除法令所規
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另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
解字第4017號解釋及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號函釋規定,所謂先予撤職,即先行停職之
意,惟如經權責機關審認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於調
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衡酌需否停職,但仍
應移付懲戒。
三、綜上,公務員如違反前開服務法規定,將視情節輕重核予
停職及申誡至免除職務不等之行政處分或懲戒處分。請各
機關學校確實轉知所屬同仁切實遵守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
條等規定,以免未諳法令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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