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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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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
二、 |
本市105學年度第二階段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辦作業時程自105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止,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
個人申請案: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學生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
2、 |
團體申請案:由參加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以團體成員設籍本市占最多數者,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 |
(1) |
個人申請案: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送交至本市平興國小提出申請。 |
(2) |
團體申請案:由參加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以團體成員設籍本市占最多數者,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 |
(2) |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學校合作計畫書」(須學校同意、核章)撰寫格式說明如下: |
甲、 |
擬與本市市立高中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應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本市合作計畫格式如附件1),報本市審議會決議通過後進行合作。 |
乙、 |
擬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之學生,應經本市審議會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再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教育部合作計畫格式如附件2),續由該校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許可後進行合作。 |
三、 |
申請案彙整:請有意願提出本申請案家長於105年11月1日前送設籍學校進行上開申請案資料檢核、通知補件作業後,轉送至本市平興國小(輔導室)彙整,俾利轉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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