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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不要選 | 2019-11-26 | 點閱數: 304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08年11月18日桃交運字第1080056128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8年11月15日站務場字第1085028997號函辦理。
二、近期發生松山機場周邊發生施放煙火或疑似信號彈物品,影響航機起降事件。為使大眾更易瞭解該禁止及限制範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已於網站公布依民用航空法第34條劃定公告之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之各式圖檔,詳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首頁/無人機專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三、請務必於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前,確認施放地點是否合宜,避免後續非法施放行為,進而影響飛航安全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罰。
四、相關罰則一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暨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於民用航空法第34條劃定公告之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者,經查證屬實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五、檢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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