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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體育組長 - 教務處公告 | 2016-12-26 | 點閱數: 243

請確實執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2月1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43117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0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立法意旨係為確保學生學習品質,使學校採行更積極之作為;而為能有效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補救措施,學校教師亦應積極於課堂中或課後及時進行不同學習問題之診斷,並因應診斷需求而採取有效之教學策略或補考機制。
三、爰上,學校應本權責訂定預警、輔導、補考及補救措施之實施原則與方式,每學期確實掌握學生之學習情形,並督導落實相關機制。
四、另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4條第2款第4點規定略以:「定期評量時應落實審題機制及迴避原則,並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爰請學校加強督導發展評量命題之審題相關工具及審題之嚴謹流程,具體落實評量命題之審題機制,並秉持公正客觀之原則,避免爭議性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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