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學生及教職員工感染登革熱後請假及課務排代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75029號函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登革熱/屈公病防治工作指引」辦理。 |
二、 |
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 |
三、 |
考量登革熱係第二類法定傳染病,為維持登革熱疫情防治及學校管理一致性,爰同意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教職員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核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四、 |
另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登革熱/屈公病防治工作指引」,感染者於登革熱發病後5日期間為「可感染期」(或稱「病毒血症期」),倘感染者於此時期被斑蚊叮咬,此斑蚊即有登革熱傳播能力,爰感染者於此期間須儘量避免外出,為強化校園防疫工作,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學生及教職員工感染登革熱後請假及課務排代事宜說明如下: |
(一) |
學生:倘經衛生單位通報為登革熱確診者,建議發病後5天在家休養,避免到校,並依診斷證明或篩檢證明核予彈性病假且不列入出缺勤紀錄。 |
(二) |
教職員工:倘經衛生單位通報為登革熱確診者,建議發病後5天在家休養,避免到校,並依診斷證明或篩檢證明核給病假,所遺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 |
五、 |
檢附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登革熱/屈公病防治工作指引」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處查詢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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