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 113 年度全國中正盃保齡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教育部體育署113年7月10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30027453號函備查辦理 一、宗旨:為推展保齡球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積極進取之運動精神 及追蹤本會菁英選手參加國際各項賽事,特舉辦113年度全國中正盃保齡 球錦標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 四、協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明新保齡球館 五、競賽日期:113年10月11日至10月13日 六、競賽地點:明新保齡球館 地址: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1號 電話:03-557-4990 七、參賽資格: (一)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以前(含)入籍者,方得代表該縣市參賽。 (二)由直轄市、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直接向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 報名。 (三)六都(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得派 男、女各2隊參加,其他縣、市男、女各1隊(每隊4人 )。 八、競賽分組: (一)男子組。 (二)女子組。 九、競賽項目: (一)個人賽(6局 )。 (二)雙人賽(12局 )。 (三)團體賽(24局 )。 (四)全項(為前述各6局之總分,18局 )。 (五)盟主賽採對半決賽制:第一輪依全項成績前16或8名,第1名對抗第 16 名、第2名對抗第15名………以此類推進行一局挑戰,勝者晉級 第二輪。晉級選手再依全項成績排名1~8名,第1名對抗第8名、第 二名對抗第7名…………挑戰一局,如前述對抗方式直至產生盟主。 註:本賽制如遇未報到或棄權選手缺額不再遞補。 十、盟主賽資格:入選全項(個人、雙人、團體)18局總分,男、女子組前16 名。 十一、競賽規則:本比賽採用世界保齡球總會(World Bowling)所頒布最新規 則實施之。 十二、同分之裁決程序: (一)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盟主賽,各賽制發生總分相同時,則由每 位選手加投一球以打破僵局。加總分數最高的團體將為僵局之勝者。 團體的投球順序需與最後一局時相同。打破僵局所使用的一對球道及 投球先後順序需用抽籤方式決定。假使打破僵局為一人以上的項目 時,每投完一球後需與對方隊伍輪流。 倘若一球仍無法打破僵局,下一球則於所使用球道的另一道進行,投 球先後則與第一次相反。重複此規則,直到打破僵局為止。 須提供熱身球道給同分的隊伍使用。熱身時間由大會裁判長決定。在 比賽投球前,需讓每位選手於比賽使用球道練投一球。 (二)排名較高之選手/隊伍有權決定投球順序與其先投球之球道。第二輪之 投球順序與球道則是與第一次相反。假使打破僵局為一人以上的項目 時,每投完一球後需與對方隊伍輪流。 倘若一球仍無法打破僵局,下一球則於所使用球道的另一道進行,投 球先後則與第一次相反。重複此規則,直到打破僵局為止。 十三、報名方式:由直轄市、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依本會提供網址完 成線上報名,報名資料僅供主辦單位辦理本活動使用。(網址另與各直轄 市、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主委或總幹事聯繫) (報名網址:https://www.beclass.com/rid=284d8eb6672e922265fb) 十四、競賽代辦費:新台幣肆仟元整。 十五、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星期日)。 十六、報到時間: (一)113年10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時00分以前完成報到手續。 (二)選手用球必須於報到前自行完備驗球程序,並於報到同時繳交註冊 單。 (三)上午10時00分進行領隊會議及抽籤。 十七、獎勵:男、女各項前三名頒發獎盃(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頒發 獎狀。 十八、競賽細則: (一)使用球規定:比賽用球必須為西元2006年(含)以後且經USBC認 證。 (二)局與局間方得改變球體表面(不得使用清潔劑、酒精),球局進行中任 意改變球體表面者,該局以0分計算。 (三)如果進行打磨或拋光而改變球面摩擦力時,則必須整顆球皆打磨或拋 光。(11.4.3) (四)一顆保齡球最多只能有五個指孔,運動員必須證明為同一隻手且必須 全部使用。(11.12.2) (五)球的平衡:頂與底、前與後、左與右誤差皆不得超過3盎司。 (11.13.3) (六)比賽服裝之規定: 1.嚴禁牛仔褲、褲管有鬆緊帶之長褲及將襪子外穿在褲管上。 2.男子球員嚴禁穿著短褲。 3.女子球員可穿著長褲、短褲及褲裙。 4.所有參賽男、女球員穿著之保齡球衣限POLO衫或圓領T。 5.前列各項為本會訂定,並依據世界保齡球總會之規範執行,不合規定 者,不得參賽。(各隊須統一穿著)。 (七)比賽前請各直轄市、縣(市)保齡球協會、委員會必須檢查球員所使 用之保齡球,主辦單位可再行抽驗,不合格者不得參加比賽,如使用 不合格之保齡球比賽,一經發現,即取消其所有成績。 (八)團體名單一經提出,在第一局開始比賽以後不得更換,如有更換者則 取消團體賽資格。 (九)執行委員會為本大會最終裁判單位,球員必須絕對服從執行委員會裁 決。 十九、申訴: (一)若有異議皆以規程及規則為依據,無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 決。 (二)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提出,比賽開始後概不受理。 (三)合法之申訴由領隊口頭提出,並於該場次結束後,二十分鐘內提出書 面附保證金伍仟元,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議決〔申訴 不成立〕時保證金不予退還,充為獎品費。 二十、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 (一)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 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二)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 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 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 無 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 出。 2.賽內期〔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 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 應 於 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TUE申請或 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三)本次賽事TUE申請截止日期為113年9月11日。 (四)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1.禁用清單 2.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3.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4.採樣流程 5.其他藥管規定 二十一、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電話:02-2741-6677;傳真:02-2741-5522; E-MAIL:ctba.taiwan@gmail.com。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