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檢送教育部體育署辦理「114年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高爾夫運動實施計畫」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3年9月5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30200435號函辦理。 |
| 二、 | 為落實SH150方案,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多元運動選擇,並扎根我國基層學校高爾夫運動推展,辦理本計畫。 |
| 三、 | 本案申請資格、期限及說明如下: |
| (一) | 申請資格: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 (二) | 申請期限:請於113年9月27日(星期五)前將相關資料以紙本核章正本函送本局(電子檔請另寄至10037108@ms.tyc.edu.tw),逾期不予受理。 |
| (三) | 本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支用原則業經該署修正(如附件),務請依規定編列概算及提報計畫,相關摘要如下: |
| 1、 | 師資狀況應附效期內之教練證照(書)影本或近三年具從事高爾夫教練實務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 |
| 2、 | 受補助運動代表隊之學校應參加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主辦之全國業餘高爾夫球賽(分區月賽或季錦標賽)或全國小學高爾夫錦標賽,且該名受聘教練應為該賽帶隊職員,未報名之學校次年度將不予核定。 |
| 3、 | 計畫書請檢附成績證明。 |
| 4、 | 代表隊及社團之補助項目有異,務請詳閱經費編列基準表;另本案不予補助個人物品(如手套、球衣等)。 |
| 四、 | 本案獲補助學校請配合後續赴校輔導訪視等相關事宜。 |
| 五、 | 另已獲「113年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高爾夫運動實施計畫」補助學校,請依本局113年2月15日桃教體字第1130011627號函及113年3月5日桃教體字第1130019781號函示報局完成經費核結事宜,倘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結,納入次一年度經費補助審酌,餘請依前開函示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