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 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106年5 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6年4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443112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行政院為推動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制度,訂定各 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賦予各地方 政府於試辦地域加給調整之期間,得因地制宜按現況彈性 合理調整地域加給,並配合於旨揭加給表增訂相關支給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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